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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24016号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24016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刘*旭  性别: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129********0016  地址: 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  联系电话:138******89)

本机关于20240704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已向你村卫生室送达了石赞卫传罚先告字【2024】第24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村卫生室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现已查明:你村卫生室候诊大厅东侧生活垃圾桶内丢入了两只带针头的20毫升一次性注射器。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已构成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向你村卫生室送达了石赞卫传罚先告字【2024】第24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你村卫生室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生健康局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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