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24006号
被处罚人: 赞皇利康口腔诊所(负责人:曹*芳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129********0016 地址: 赞皇县槐泉东路109-1号联系电话:151*****101)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17日对赞皇利康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李霄阳未能回答出消毒剂戊二醛的配比浓度、消毒时间。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该诊所工作人员李霄阳未能回答出消毒剂戊二醛的配比浓度、消毒时间。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