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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24006号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24006号

被处罚人: 赞皇利康口腔诊所(负责人:曹*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0129********0016  地址: 赞皇县槐泉东路109-1号联系电话:151*****101)

本机关于20240517赞皇利康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李霄阳未能回答出消毒剂戊二醛的配比浓度、消毒时间。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笔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照片;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卫生监督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该诊所工作人员李霄阳未能回答出消毒剂戊二醛的配比浓度、消毒时间。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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