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监24005号
被处罚人:赞皇张艳青口腔诊所(负责人:张*青 性别: 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2332********5222 地址:赞皇县野草湾村 联系电话:139*****146)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14日对赞皇张艳青口腔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1、购进的84消毒液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消毒产品未按要求索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张艳青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张艳青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
1、购进的84消毒液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消毒产品未按要求索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第一款两项以上情形的,处于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