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4】第监24003号
被处罚人:赞皇金都诊所 负责人:韩*辰 性别: 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132332********6517 地址:赞皇县金都华府小区
联系电话:138****8643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28日对赞皇县金都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1、该诊所治疗室的桌子上发现使用过的注射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金都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韩更辰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该诊所治疗室的桌子上放有使用过的注射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