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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3001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农业农村局 现代农业发展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社会组织、个人 1.调运检疫:换证的,当日签发。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2.产地检疫: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 1.调运检疫:换证的,当日签发。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2.产地检疫: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
1300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个人、企业
131001 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2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3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4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5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6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8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09 对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检测机构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0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1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从事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2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的;对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3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域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4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5 对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植物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6 对未按规定使用牌证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二条         农药生产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8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19 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0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1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     农资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2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杂其他未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违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二十五条     植物生产单位和经营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3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应当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而拒不办理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处罚;对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处罚;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4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到当地新能源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未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对未接受省新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承担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5 对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未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挪用的;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5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未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未随时公布,未接受群众的监督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未接受群众监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31026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7 对低价变卖或无偿核销集体财产的;对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死账的;非法干预乡(镇)、村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损失的;以高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0%借入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8 对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未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的;对未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和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的;对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的处罚;对使用农用塑料薄膜未及时回收的;对作为肥料或者用于土壤改良的城市垃圾、粉煤灰、污泥等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生产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9 对兽药、畜牧养殖、种畜禽、草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动物诊疗违法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二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畜牧从业人员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29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1030 对渔业经营管理、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渔业条例》       水产从业人员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31 对动物防疫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牧从业人员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1032 对违反畜禽定点屠宰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定点屠宰从业人员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32001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2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4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5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6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7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8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09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0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1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2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4 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6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7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8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农牧从业人员
132019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农牧从业人员
132020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船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水产从业人员
132021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设备、部件和材料 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产从业人员
133001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     水产从业人员
135001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行政裁决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管理与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科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农机手
136001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确认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7001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1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2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4 依照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5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6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7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09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水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0 水产苗种质量监督检验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水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1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2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3 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4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5 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监测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6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7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长期 长期
138018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畜禽屠宰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9001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 其他类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9002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年度报告审核 其他类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9003 行政争议调解 其他类 农业农村局 法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139004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其他类 农业农村局 法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农牧从业人员 六十日,可以延长三十日 六十日,可以延长三十日
139005 派驻官方兽医 其他类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水产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农牧从业人员 长期 长期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