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认定部门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认定部门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二)调查。
(三)1、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四)2、认定部门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3、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六)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
(七)追究。追究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