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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倒查追究程序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错误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主动改正,也可以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作出错误处罚的行政机关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倒查追究程序流程图:
(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认定部门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认定部门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二)调查。
(三)1、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四)2、认定部门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3、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六)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
(七)追究。追究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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