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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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赞皇县领导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赞皇县领导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转发〈石家庄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关键。各相关部门和参听单位要明确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协调,确保领导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得以有效实施。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形成协调有力、执行顺畅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活动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注重在学法用法实践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管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类型主要为公开审理的职务犯罪、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案件。时间安排在宪法宣传日、法律法规实施日或与我县重大法治实践活动相衔接。
第五条 赞皇县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践、结合旁听庭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本级人民法院有关职务犯罪、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提前15天将案件主要情况、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容纳人数等,分别通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县司法局,组织旁听人员参加庭审,并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庭审案件相关系统的其他人员进行庭审直播。对旁听情况进行录像和照相,交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作为考核的资料依据。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人民法院的庭审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与县司法局协商,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的领导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于庭审5日前将参加旁听人员名单报送人民法院。
第七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属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八条 县人大法治民侨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领导干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县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的庭审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负责组织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案件。于庭审5日前将参加旁听人员名单报送人民法院。
第十条 县司法局、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干部参加旁听庭审工作进行统筹考核。
第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庭审。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各部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情况,列入领导班子、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参加旁听庭审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缺席,也不得找人替代,并遵守法庭规则。(附后)
第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节选)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节选)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